《劳动法》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。
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:
在试用期内的;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;
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。
劳动部办公厅《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》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31条的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”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,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赞同。超越30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。但因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,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,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。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的规定,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,应当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。